济源市行政一区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一区车辆通行、停放有序,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,创造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通行证的审核、发放和管理。
第二章 发放办法
第三条 本次通行证的发放范围:各乡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市委各部委、市直机关各单位、市重点企业、高等院校、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,行政一区工作人员的私人用车。
第四条 车辆通行证的办理程序:由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填表、审核、把关并负责办理,填表时要将公务用车和院内私人用车分开填写,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办理,不受理个人办证行为。
第五条 通行证发放标准
(一)行政一区内各单位在编公务车辆,按规定予以办理;行政一区外各局委按领导职数、公车数量等按比例可办理3—5个通行证。
(二)乡、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可办理3—6个通行证。
(三)重点企业、高等院校可办理2—3个通行证。
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红色通行证,私人用车使用蓝色通行证。
第三章 使用要求
第七条 车辆通行证须加盖印章,方为有效。其有效使用时限为一年。
第八条 车辆进入行政区内,通行证必须按规定统一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醒目处。
第九条 进入行政一区内的车辆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查验。
第十条 车辆通行证的使用,实行一车一证一号。通行证上车牌号与实际车号牌不符、涂改等均为无效,不得进入。
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、涂改,违者收回证件。
第十二条 进出行政一区的所有车辆,必须车容整洁,证件齐全;驾驶人员必须服装整齐,文明礼貌。
第十三条 车辆进入行政区后,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,不服从指挥违反规定的,收回通行证。
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行政区大门时,限速5公里/小时,在行政区内行驶,限速15公里/小时。
第十五条 持《车辆通行证》的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带入行政区内。
第十六条 上级视察团、外来考察团和参加大型会议的车辆进入行政一区,有关部门应事先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,由保卫科通知相关门岗放行。
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证应妥善保管,如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。
第十八条 行政一区整体划分为6个停车场,原则上公务用车停放在本单位办公楼前,私人用车停放在本单位办公楼周围。
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须按照通行证上所标停车场号,按划定车位整齐停放,保持车头朝向一致,不得占道乱停,违者收回通行证。
第二十条 六号楼前严禁停放私人用车。
第二十一条 非行政一区内单位车辆夜间不得在院内停放。
第二十二条 无通行证的车辆,由保安询问登记,打电话给有关单位确认后,人员方可进入,车辆须停放在大门外的停车位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○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,原通行证作废,启用新的车辆通行证。